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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5 20:49:59
县城、乡镇超市经营销售食用农产品,极大地方便了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但食用农产品抽检农残检测不合格的问题始终困扰着超市的经营者,那么超市的经营者如何依法避免和应对抽检农残检测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呢?
县城、乡镇农村超市,集中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均来自本地农民和县城蔬菜批发商业市场,因农民没有条件出具食用农产品农残检测合格报告、县城蔬菜批发商业市场食用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不规范,超市采购人员在索要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证明)时,对方没办法提供,因此超市就采取在食用农产品配送上架销售前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才予以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超市食用农产品时,若农残检测超标,就可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超市处以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超市的经营者如何避免和应对抽检农残检测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呢?首先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没办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超市如何集中采购食用农产品呢?具体如下:
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公司)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农民)没办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超市应当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超市将快速检测合格的记录证明附在进货查验台账之中待查)。
二、超市充分运用扎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赋予超市经营者的相关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区分了生产者责任和经营者责任。对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经营者,可以免于处罚,符合商品流通的现实情况。按照该条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适用免于处罚的条件有三个: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第53条的规定,根据供货者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等不一样的情形,分别查看、索取并留存真实、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保健食品的,还需查看、索取并留存其真实、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或备案证书复印件。
2、采购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采购的食品应当包含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载明的食品明细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书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
3、依法查看、索取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食品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以下简称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方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与供货批次相对应。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合格证明文件应当为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的为加盖供货者公章的复印件。
食品经营企业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照第53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明知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预包装食品缺少《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项规定内容或者对第(一)到第(八)项规定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4、产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或者备案证书不一致。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食品经营者符合第(一)、(三)项的,一般认定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消费的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除外。
食品经营者可提供进货单据、供货方送货单据或者双方采购协议等,索取并留存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查证属实。
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外的行政处罚:
(一)食用农产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销售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畜禽产品为检疫证明,猪肉除检疫证明外,还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个月。
若有证据证明该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系经营者问题导致,与供货方无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超市经营者对自己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合格证明记录,能够说明什么?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没办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该办法办法第二条又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商业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因此,超市经营者对自己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合格证明记录,是符合该规定法定要求的。超市自己进行了快速检测并且合格,说明超市不明白我们自己售出的蔬菜不合格。
超市经营者在接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食用农产品时,应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执法人员,提供被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超市对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合格证明记录,同时用手机全程录像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执法人员也应打开工作记录仪实施现场录像。
由于食农产品保质期限制,无法再申请复检。超市经营者为确保检验测试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在接受执法部门抽检时,对同一批次的被抽检食用农产品,超市经营者可以一起进行抽检封存,送至另外具有资质认证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自费检测,以防止双方对将来的抽检结果发生争议。同时超市经营者可用手机全程现场录像记录。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办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案件时,在对食品、食用农产品作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后,就经营者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时,应依法科学进行调查取证。若经营者符合上述免于处罚条件,可以对经营者做免于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生产厂商、进口商所在地市场监管监管部门。若经营者不符合上述免于处罚条件,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的比例原则,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若经营者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经营者从轻、减轻、不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以上充分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蔬菜集中交易市场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