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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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0:5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有关要求,构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万多种,其中3千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具有急性或者慢性毒性、生物蓄积性、不易降解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数十种已被相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列为严格限制和需要逐步淘汰的物质。同时,尚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还未明确和掌握。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快速地发展,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量持续增加,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渐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慢慢的变成了“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为保障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确定的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的任务要求,编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阐明了“十二五”时期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原则、重点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优化布局、健全管理、控制排放、提升能力等主要任务,着力推进化学品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控制并逐步减少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排放,探索符合科学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长远战略与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的主动防控、系统管理和综合防治,逐步的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十一五”期间,我国初步建立了新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开展了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化学品环境风险检查,实施了多部门联合淘汰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工作。
推进环境管理制度建设。2009年7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了有毒化学品登记后的跟踪管理。2010年1月,环境保护部修订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新化学物质环境准入管理。2011年3月,国务院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视测定。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措施,有效遏制了化学品非法贩运,防范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高风险的化学物质进入市场。
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检查。2010年,环境保护部开展了沿江沿河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化工石化企业近1.8万家。同年,对全国石油加工与炼焦业、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三大重点行业4万余家企业组织了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对环境风险源分布、化学物质类型、风险防范基本情况、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进行了分析和研究。2011年下半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并且开展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检查,对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所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环评及“三同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特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应急预案执行和应急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通过检查摸底,为制订规划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政策措施奠定了基础。
部门协同配合推进履约。我国积极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釆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环境公约,实施联合国倡导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参与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有关活动。2008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4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加速了有毒有害化学品淘汰进程。2010年10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二噁英污染防治。通过以外促内,逐步推动了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随着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和化学品相关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化学品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大量应用,化学品环境管理现在的状况与需求相比存在很明显差距,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突出。我国化学品相关行业技术和工艺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清洁生产水平不高,物料浪费、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排入环境的现象较为普遍。发达国家已淘汰或限制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在我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存在部分高环境风险的化学品生产能力向我国进行转移和集中的现象。据2010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并且开展的全国石油加工与炼焦业、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三大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结果为,下游5公里范围内(含5公里)分布有水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占调查公司数的23%,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等环境敏感点构成威胁;周边1公里范围内分布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占51.7%,1.5万家企业周边分布有居民点,对人体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经初步评估,重大环境风险公司数占调查企业数量的18.3%,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占22%,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现有制度主要停留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释放与转移控制、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等方面缺乏规定,对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的限制生产和使用等缺乏措施,针对性、系统性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明显缺失。
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不清。相对于化学品环境管理需求,我国目前存在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不清,重大环境风险源种类、数量、规模和分布不清,多数化学物质环境危害性不清,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质的排放数量和污染情况不清,化学物质转移状况不清,受影响的生态物种和人群分布情况不清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意识、水平、能力还存在比较大差距。
监测监管、预警应急、管理和科技支撑能力不够。环保部门缺乏特征化学污染物监测能力,监管手段不足。特征化学污染物监测方法体系不够完善,综合性排放标准在控制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方面未得到一定效果实施,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质控制在环评、环保验收、监测、排放控制等环节缺乏明确要求或执行不到位。现有化学品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应急响应平台尚不完善。化学品环境危害测试、环境风险评估与科研技术上的支持能力不够,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建设和认定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基础科学研究十分薄弱。国家和省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严重滞后于实际在做的工作需求,地市、县级能力基本为空白,难以实现有效的化学品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
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环境管理基础能力薄弱,同时由于产业体系和布局不够合理,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化学品环境管理面临多重风险与压力。
我国目前仍在生产和使用发达国家已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往往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遗传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长期或潜在危害。近年来,我国一些河流、湖泊、近海水域及野生动物和人体中已检测出多种化学物质,局部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浓度高于国际水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多起急性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多个地方出现饮用水危机,个别地区甚至会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近年来,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以及非法排污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2008-2011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568起,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287起,占突发环境事件的51%,每年与化学品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占比分别是57%、58%、47%、46%。2010年以来,相继发生紫金矿业泄漏污染事件、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陆上输油管道爆炸火灾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杭州苯酚槽罐车泄露引发新安江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
化工、农药、釆矿等破产、停产、转制企业曾经使用和贮存的大量危险化学品,往往缺乏有效管理和处置。农药、医药、染料、纺织和精细化工等行业尚未实施有效的特征化学污染物污染防治和环境监视测定。危险化学品渗漏引发的场地污染问题日渐严重,污染面积和影响区域逐步扩大。新型煤化工企业造成特征污染物大量排放。一些污染物进入环境后难以降解并长期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相关研究显示,近年来,在长江下游已监测出大量有毒有机污染物;在三峡库区重庆段水域中曾检测出难降解有机污染物170余种,其中有18种属于美国国家环保署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单所列物质;天津海河段等地区底泥沉积物中仍能检测出滴滴涕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十二五”期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阶段,重化工产业仍将占有较大比重。我国化学工业自本世纪初以来增长迅速,2010年总产值位居世界第一位,现有规模以上化工企业达2.5万多家,农药、染料、甲醇、化肥等产品的产量已达世界第一。化学工业迅速增加也带来了巨大环境压力,新老化学品环境风险同时存在。全氟辛烷磺酸盐、溴化阻燃剂等国际公认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尚未纳入管理范围。每年约有数千种新化学物质在我国申报生产和进口,对其造成的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危害性尚不能完全掌握,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面临慢慢的变大的压力与挑战。
发达国家普遍于上世纪70年代开展了系统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包括完善化学品专门立法、推进化学品风险评价、开展化学品登记和审查、加强有毒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施特定化学品限制和淘汰、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制度、倡导和推进绿色化学、推行责任关怀等。化学品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已成为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确定“十二五”时期我国环境保护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为三大着力点,第一次在国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中将环境风险防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方面推进。化学品环境污染和风险是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是“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明白准确地提出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任务。“十二五”期间,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迎来了提高认识、提升环境管理上的水准和风险防控能力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为目标,以夯实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为重点,以法制建设和机构建设为抓手,突出重点防控化学品,控制特征污染物排放,提高预警应急水平,有效遏制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防范化学品导致的健康和环境风险,初步构建符合化学品管理科学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机制,为“十三五”全方面推进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奠定坚实基础。
预防为主,全程防控。坚持源头预防,积极主动做好环境风险预防,严格准入,优化布局,建立涵盖测试、评估、登记、排放、监管、处置、应急、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的防控体系。
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根据不一样的环境风险防控物质对象,实施不相同的防控对策,大力推进重点防控行业、企业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制度先行,夯实基础。重点强化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要环节、薄弱环节的制度建设,加强调查、测试、评估、管理、科研、培训等支撑体系建设。
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大力强化规划、准入、标准、审批、监管、预案、应急等手段,引导和推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化学品相关企业担负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预防和减少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重点防控化学品。依据环境风险来源和风险类型的不同,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1)根据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清单,重点考虑生产量、使用量、环境危害性、生物蓄积性等因素,确定25种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通过源头预防、减少暴露、加强登记、排放转移报告等措施控制风险;(2)根据近年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频次、危害影响等因素,确定15种(类)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通过严格管理、加强预警应急、强化响应等措施,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3)根据行业排放规定要求、环境危害性等因素,确定30种(类)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包括12种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通过强化环评、完善标准、加强监测、强化监管等措施,控制排放并逐步减少向环境的排放。具体名单见专栏一。
对苯二胺、三氯乙酸、环己烷、二环己胺、1,2-二氯乙烷、丙烯醛、丙烯酰胺、环氧乙烷、三氯乙烯、双酚A、壬基酚、邻苯二甲酸二乙酯、1,2,3-三氯苯、2,4,6-三叔丁基苯酚、对氯苯胺、丙二腈、对氨基苯酚、3,4-二氯苯胺、2,3,4-三氯丁烯、六氯-1,3-丁二烯、蒽、八氯苯乙烯、二苯酮、对硝基甲苯、三丁基氯化锡。
石油类(柴油、原油、汽油、燃油)、酸类(盐酸、硫酸、硝酸、氯磺酸)、苯类(苯、甲苯、二甲苯)、有机胺类(苯胺、甲基苯胺、硝基苯胺、三溴苯胺)、氨气(液氨)、氰化物、氯气、磷类、甲醇、苯酚、四氯化硅、酯类(丙烯酸丁酯、乙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环己酮、硫化氢。
水体污染物: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苯胺类、甲醛、硝基苯类、酸类物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氯苯、化学农药类、苯酚;
大气污染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酚类、苯并芘、氟化物、氯气、硫化氢、苯胺类、氯苯类、氯乙烯。
备注:①上述水体污染物中石油类、氰化物、苯、甲苯、酸类物质、苯酚以及大气污染物中苯、甲苯、二甲
苯、氯气、苯胺、硫化氢等共12种(类)物质,同时也是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
重点防控行业。“十二五”期间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等六大行业及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等新型煤化工产业为重点防控行业,每类行业下具体重点防控子行业见专栏二。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炼焦(25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氮肥制造(2621)、磷肥制造(2622)、钾肥制造(2623)、复混肥料制造(2624)、化学农药制造(2631)、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32)、涂料制造(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2)、颜料制造(2643)、染料制造(2644)、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2645)、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2653)、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动物胶制造(2666)、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2681);
化学纤维制造业:化纤浆柏制造(2811)、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2812)、锦纶纤维制造(2821)、涤纶纤维制造(2822)、腈纶纤维制造(2823)、维纶纤维制造(2824);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铜冶炼(3211)、铅锌冶炼(3212)、镍钴冶炼(3213)、锑冶炼(3215)、铝冶炼(3216)、镁冶炼(3217)、金冶炼(3221)、银冶炼(3222)、钨钼冶炼(3231)、稀土金属冶炼(323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0);
纺织业:棉印染精加工(1713)、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1752)、毛染整精加工(1723)、丝印染精加工(1743);
备注:括号内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代码。
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区域是指化学品生产使用公司数较多、化学品生产使用量较大、地理位置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区域,“十二五”化工行业规划重点发展的区域,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和监管措施尚需进一步提升的区域,对全国化学品风险防控水平提升具有示范、带动意义的区域。2013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并且开展全国重点防控区域名单的确定工作。对重点防控区域,通过严格园区入园标准、加强环境风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监管水平、健全园区性管理制度等措施,提高区域范围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水平,降低环境风险。
重点防控企业。重点防控企业是指具有较大环境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生产、使用、储存和排放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全国重点防控企业名单的确定工作,各省可设立省级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重点防控企业确定方法见专栏三。对重点防控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施环境管理登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监测监管、完善应急体系等措施,提高防控水平,降低环境风险。
1.含有重大危险源〔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 18218-2009)〕,且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完善、“三废”处理设施不健全、排放特征污染物数量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3.位于人口密集区、安全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周边具有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水产养殖区、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4.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或群众举报危险隐患次数比较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到2015年,基本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大幅度的提高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高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企业和重点防控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制度建设: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等制度;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源报告制度;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登记制度;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单,公布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淘汰清单及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名单;建立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更新制度;建立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制度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机构检查推荐制度。
——能力建设:建立重点防控行业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指南;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区域化学物质危害测试与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各省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省内重点防控区域的地市、县应明确承担化学品环境管理职能的机构;重点防控区域具备危险化学品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提高化学品测试和风险评估能力;省级化学品应急能力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防控水平:全面完成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环境情况调查,掌握我国化学品重点防控行业、企业环境风险现状;重点防控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覆盖率达到80%;提升公司固有风险防控水平,大大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频次;新建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100%;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内重点防控企业全方面开展风险评价;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释放、转移报告率大于80%。
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优先对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有毒物质(PBT)、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CMRs)等化学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发布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淘汰物质名单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替代品目录,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量大、自动化程度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工艺名录,并将其纳入产业体系调整目录。各省应制定淘汰计划,建立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防止跨地区、跨国界转移,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情况。大力开展四甲基铅等物质的淘汰和替代工作,启动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等化学品的风险控制和淘汰试点。
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和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对未纳入淘汰产品、设备和工艺名录的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相关生产行业,以满足国内必要需求为主,合理控制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生产规模总量控制。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规划中明确规模控制要求,在项目立项中釆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控制措施。
结合国内工艺特点,参照国际上制定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有毒物质(PBT)、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CMRs)等名单,制定发布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名单及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名单。其中,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是从危害程度评估化学品,高毒是指急性毒性高,难降解是指不能被生物快速降解、在环境中存留时间长,高环境危害是指对环境的危害强。高环境风险化学品是从危害和暴露两个方面评估化学品,包括高毒或高环境危害化学品、高产量化学品,以及具有高暴露接触或高分散使用等特性的化学品。
重点防控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布局应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地布局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划定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限排区域,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项目,逐步搬迁已有企业。在化学品环境风险集中地区结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实施化工类项目限批或更加严格的项目审批。在划定的工业园区(或集中区)环境和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规划建设集中的居民生活区、医院、文教区等,已有居住区的,应控制居住人口数量,逐步有计划搬离。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或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应依法釆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环境隐患。
对现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公司进行综合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分布较为密集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成渝工业圈、海西等地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公司数、布局、环境风险等信息的调查与评估,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产业升级,提高本质安全度。对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力量限期完成治理。
推进化工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新建化工企业一定全部进入工业园区。提高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要求,落实园区管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已有化工园区实施升级改造。
1.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建化工企业一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严禁在园区外审批新建,现有化工企业应逐步向合乎条件的化工园区集中。园区入园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体系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控制,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三废”处理处置水平,全面建成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确保园区内企业废水接管率达100%,加强园区废气和固态废料的处理处置,建立企业、园区、流域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园区环境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
2.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应急体系建设。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建立完善有效的化工园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设施。园区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排查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方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落实园区管理责任。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要求。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园区环境管理和运作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和区域规划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完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科学确定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突发环境事件潜在风险分析,提出较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方案,开展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评估。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监测等相关要求。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及重点防控化学品和重点防控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加强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风险防控的集中管理。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纳入行业准入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化学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标准和政策,并严格执行。对已制定准入条件的化学品相关行业,及时修订完善,强化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对尚未制定行业准入条件的化学品相关行业,从布局、规模、技术、环保和安全等多方面要求出发,制定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准入要求和建设标准。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集中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情,划定重点防控区域,制定区域化学品行业环境准入规定。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进行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之前,应对环境准入条件满足情况做核证。
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办法》及相关鉴别导则和技术规范,系统性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研究。开展化学品筛选、环境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技术、标准研究,完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和完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控制特征污染物排放。
实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切实承担申报责任,按要求完成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基础信息的申报。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所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转移情况及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制定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等。加强和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严格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后的管理。化学品相关企业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环评审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内容,依法对不申报单位实施处罚。开展化学品登记单位的定期审核,并将其纳入排污申报、总量核查、排污许可证发放等日常管理与检查内容。分类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开展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并动态更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清单,逐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1.针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品物质目录》的新化学物质,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完善新化学物质测试、评估和风险控制相关工作,提高新化学物质风险防控能力;
2.针对《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与转移报告,收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排放及转移情况等基础信息,在“十二五”末完成全国第一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3.针对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开展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通过跟踪溯源,强化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规范使用,防范生产、使用的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4.针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开展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环境情况调查,收集全国化学品的总体情况,补充和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信息。
开展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及有关环境情况的调查,掌握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等信息,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开展典型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等介质中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和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估,摸清分布、污染状况等。排查环境风险源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分布信息等,提出要关注的环境风险源名单。
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评估后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组织并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后评估,设置厂界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装置,推进与监管部门联网,定期排查评估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治理。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釆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热情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主动报告事故情况,承担应急处置相关联的费用。在恢复与重建阶段,企业应开展或配合开展事件原因和责任调查,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恢复和修复责任,赔偿相关方经济损失。制定和实施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的日常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发布企业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布上一年度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还应当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
研究制定重点防控行业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监管分级技术、导则和有关标准。重点防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识别及其防控措施评估工作,提出企业环境风险监管等级建议。企业对环境风险监督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定期审核内容中。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并根据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综合运用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等手段推动化学品企业逐步的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根据危险化学品相关公司制作、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及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旁边的环境敏感区域等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并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明确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的资格要求。企业按照监管等级定期由评估机构进行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并向辖区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控措施。
定期发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强化和完善针对生产、使用累积风险类和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或者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重点防控化学品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推广聚氯乙烯低汞触媒技术、高效汞回收技术、铬盐无钙焙烧等技术。重点防控企业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工业产品符合绿色化学理念的生态设计,减少和替代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的使用。
“十二五”期间,在国内相关化学品行业重点推广聚氯乙烯低汞触媒技术和高效汞回收技术、铬盐无钙焙烧技术、农药原药及中间体清洁生产技术、农药母液资源化回收技术、染料中间体加氢还原技术、涂料全密闭式一体化生产技术、助剂生产有毒有害溶剂替代等技术。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规定。与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运送过程的信息通报和备案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存储和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运送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试点,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等技术方法,依托相关物联网基础平台,完善环境监管接口。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应避开饮用水源地、居民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交通运输工具应配备与所运输化学品相匹配的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加强对运输人员的应急防控能力培训,预防和控制运送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
开展消费产品中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环境和健康影响研究,制定警示名单,推动消费产品中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含量的限定和标识。推行政府绿色釆购,釆取补贴、环保标识等激励性措施,落实支持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倡导绿色消费。
研究累积风险类和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的环境基准。重点制定和完善新型煤化工、原油加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化学助剂制造、化学药品原药制造、毛染精加工、丝印染精加工等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将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逐步纳入现有排污收费体系,鼓励各省积极开展试点。
将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和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纳入企业自行监测和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的管理范围。企业应加强监测能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相应的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开展监测。企业应定期上报危险化学品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结果,环保部门对重点防控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优先制定针对PBT、vPvB、CMRs及环境激素类等化学污染物的环境基准、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重点开展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苯胺类、甲醛、硝基苯类、酸类物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氯苯、苯酚、化学农药等水体污染物和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酚类、苯并芘、氟化物、氯气、硫化氢、苯胺类、氯苯类、氯乙烯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与监管。
各省制定本地区重点防控区域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实施计划,确定本地区环境监视测定与管理的排污企业名单,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的管理范围,上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排放企业对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开展自行监测,完善相关监测能力和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每年度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上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防控企业组织监督性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重点防控企业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并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防控企业落实释放与转移登记等控制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设施建设。限期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已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搬迁改造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污染企业,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
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开展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类型、数量和分布的监测与调查。重点防控企业制定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的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对特征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集中的重点防控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等污染防控行动,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特征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水平。鼓励重点防控行业和企业推行最佳可行技术,提升企业环境管理上的水准,有效控制和逐步减少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的排放。
加强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研发技术、示范和推广。以延长产品有效使用周期、推行安全环保的循环利用方式为目标,避免或减少产品循环利用和处置过程中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加强产品中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加强农药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
严格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源的管理,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暂存设施。依据《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开展属性鉴别,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转移联单和安全有效处置的相关规定。
重点防控区域开展涉及重点防控危险化学品污染场地的调查、评估、管理和修复试点。开展重点防控化学品污染场地的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推进重点防控危险化学品污染场地用途变更的风险评估,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污染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开展危险化学品污染场地环境无害化管理与修复试点,开发经济有效的环境应用修复技术,逐步降低和消除化学品环境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
提高国家和地方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鉴别鉴定、风险管理、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升现有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和科研单位支撑能力,建立和完善化学品危害测试与风险评估机构,加强测试机构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级环保部门对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的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和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定期开展化学品执法检查,对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评估。
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科学研究。设立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加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检测和健康风险评估研究、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工艺和技术探讨研究、替代品/替代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重点管理政策等研究。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生态效应、环境基准、调查评估、分类分级、预警应急、场地修复、分析监测等领域的研究,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化学品环境预防评估与削减技术探讨研究的支持,积极拓展科研投入渠道。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性测试评估方法体系,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鉴定,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特性测试、预测评估和暴露评价。开展化工园区环境事故预警与动态跟踪监测研究与试点。开展危险化学品储运过程环境安全保障技术研究。
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对化学品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监测等专业技能水平。
目前亟需提高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的能力,“十二五”期间,将重点推动以下四类能力建设:
1.推动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上的支持能力、区域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全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鉴别、监测、风险评估、政策制定、培训等工作。
2.推动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和省内重点防控区域地市、县、园区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登记、调查、监督管理、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等工作。
3.加强重点防控区域环境监测能力。完善对累积风险类危险化学品和特征污染物类危险化学品的监测能力。开展社会化监测试点。
4.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加强省级及重点防控区域地市级(含省直管县)培训,包括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化学品危害特性、监测技术等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
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规范,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制定化学品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标准。
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各级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演练指南。重点防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报地区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加大应急预案演练频次和力度,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有效性。编写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安全自救宣传手册,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普及化学品风险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
建设区域环境应急联防联控体系,建立紧密协同、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区域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将重大环境风险源、应急预案、物资储备、人员调度等信息纳入应急系统。充分的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区域性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物资相互调配。加强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对重大环境风险源建立综合性防控工程设施。依托大规模的公司和社会专业应急机构,建立政府、企业与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性、专业化的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针对重点防控行业、企业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重大环境风险源报告等制度实施的培训。加强企业环境安全宣传教育,通过讲座、座谈、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加大对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处置等法律和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增强企业环境安全意识,提升公司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加大对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宣传力度。通过“六五”环境日专题宣传、公益广告、宣传手册等方式推进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基础知识和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的普及,充分的利用电视、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宣传媒介,做到相关知识进园区、进村镇、进社区、进学校。树立对化学品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防控知识的正确观念,提高全民风险防范意识,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力度。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倡导责任关怀活动。建立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基地。
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环境风险基础信息调查。开展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全面调查;开展化学品项目布局梳理评估;开展典型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等介质中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环境基础信息调查;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开展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类型、数量和分布调查;开展环境敏感地区化学品环境污染场地调查、无害化管理与修复试点。
化学品环境管理风险预防与控制体系建设。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研究;开展化学品筛选、环境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技术、标准研究;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宣传培训;重点防控企业和化工园区试点建设化学品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系统;建立化学品环境应急物资调配与储备管理系统。
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控制。制定和完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在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企业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三废”处理处置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登记、鉴别、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研发技术、管理、培训等能力,建设国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检测与风险评估技术监控平台;加强各省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环境风险预防、登记、应急、培训等能力;建设3-4个区域性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重点实验室;建设200个重点地区环境监视测定站,加强重点防控化学品环境监测能力;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跟踪监控物联网建设试点;建立国家和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建立国家级化学品信息数据库。构建集化学品基本特性、生产使用情况、相关企业信息、风险防范、监测监管和技术政策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支持系统。
危险化学品风险控制示范工程。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松花江流域等沿江沿海环境敏感区域和中西部化工集聚区,开展重点防控行业、化工园区、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示范;推进聚氯乙烯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盐酸脱析汞回收等污染控制技术的应用;开展PFOS、壬基酚、邻苯二甲酸脂类等重点防控化学品的限制、替代和淘汰示范工程。
加强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登记、鉴别、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研发技术、管理、培训等能力,建设国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检测与风险评估技术监控平台
加强各省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能力,具备化学品环境风险预防、登记、应急、培训等能力
建立国家和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风险防控技术和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建立国家级化学品信息数据库
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松花江流域等沿江沿海环境敏感区域和中西部化工集聚区,开展重点防控行业、化工园区、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示范
扶持、推进聚氯乙烯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盐酸脱析汞回收等污染控制技术的应用
开展PFOS、壬基酚、邻苯二甲酸脂类等重点防控化学品的限制、替代和淘汰示范工程
环境保护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组织并且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照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化学品环境管理需求和特点,编制规划实施年度工作方案,确定本省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防控企业,制定年度规划目标,明确具体任务、职责分工和进度,制定保障政策措施,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化学品相关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化学品从业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应急要求,切实履行登记、治理、监测、管理等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设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相关知识培训。对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企业,要从立项、建设、验收、监管等所有的环节,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企业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度。
积极推进国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专项法规的制定,修订《环境保护法》、《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法律,强化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内容,完善相关实施细则。鼓励制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制度,提高环境违法处罚标准。完善化学品测试、鉴定、分类、评估和排放等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各省推行责任关怀、自愿协议等综合管理手段,开展相关示范项目。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肇事企业的经济赔偿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适时釆用区域限批、撤销荣誉称号等手段落实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责任。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科学技术研发和技术支撑力度,积极拓展科研投入渠道,推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替代品/替代技术的研发,开发引进先进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制/修订重点防控行业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提高监测能力。
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探索环境责任保险、排污收费、绿色釆购等环境经济手段的运用。稳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解决无责任主体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资金保障途径。促进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与信贷审批管理相联系,严控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支持。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纳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范围。控制高环境风险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完善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协调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研究环境应急救援费用资金来源。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积极落实试点项目建设资金,推进规划实施。推动企业责任落实,将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投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拓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金融机构等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多方资产金额的投入。现有相关国家资金渠道要加大对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环境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化学品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宣传教育、技术支撑、基础科研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国际组织机构及相关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转让。持续推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釆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化学品环境公约的履约。全方面实施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热情参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全球化学品环境管理战略的有关活动,提高国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面向管理部门、企业、公众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防控化学品环境风险,合理使用和处置化学品,倡导使用环境友好型化学品,促进绿色消费。充分的发挥社会各界的服务和监督功能。行业协会应积极努力配合对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指导企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并且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加强企业风险防控知识培训。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环境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工作。加强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各省、重点防控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信息发布。加强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及应急处置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处置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